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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市各級學校校園霸凌事件判定要件


特徵

以下四項需具備

1.持續發生

2.侵害態樣

3.故意行為

4.損害結果

樣態

個人或集體持續之行為。

基本上以每個月2-3次以上之霸凌行為(不以同種霸凌行為為限)為判斷原則,或可透過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詢問被霸凌人或旁觀者,以釐清霸凌行為是否為重複發生。

包含以言語、文字、圖畫、符號、肢體動作、電子通訊、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,直接或間接對他人為貶抑、排擠、欺負、騷擾或戲弄等行為。

個人或集體故意之欺負行為。

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環境,產生精神上、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,如焦慮、畏懼、身心痛苦,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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類型

具體型態


關係霸凌

言語霸凌

肢體霸凌

反擊型霸凌

網路霸凌

性霸凌

受同儕排擠、被拒於團體之外;或透過散播不實謠言中傷某人,進而使大家排斥他,或故意忽略、孤立某位學生,及促使他人討厭某位學生等行為。

透過取不雅的綽號、用言語刺傷、嘲笑弱勢同儕、威脅、恐嚇、謾罵、抹黑同儕等行為。

強力碰撞,或是同儕間的踢、打、推擠、搶奪財物、惡作劇等導致肢體受傷的動作。

指受霸凌者因長期遭受欺壓之後產生的反擊行為,可分為兩方面:一是有些人會針對霸凌者產生的反擊行為(大魚攻擊小魚,小魚反擊回去);二則是有些被霸凌者轉去霸凌比自身更為弱勢的族群或個人(大魚吃小魚,小魚吃蝦米)。

可能具雙重角色者(是行為人同時也是被霸凌人)。

指個人或集體,故意以電子通訊、網際網路或其他通訊技術,直接或間接對他人侵害行為。

應視實際校園生活情境,並不需以具有多樣態霸凌行為(例如肢體、言語、關係)同時發生為必要。

透過語言、肢體或其他暴力,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、性別特質、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、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。

性霸凌雖屬學務調查程序,因《性別平等教育法》於100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增訂性霸凌之規定,因其係針對性霸凌之特別規定,故依《校園霸凌防制準則》第3條第2項規定,構成《性別平等教育法》第2條第5款所稱性霸凌者,應依《性別平等教育法》之相關規定移送學校性別平等委員會處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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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山國小反霸凌專線(07)3487633-211學務主任

福山國小反霸凌信箱fsps200@fsps.kh.edu.tw

承辦人未有回覆,亦請立即電洽詢問。